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大庆精神、铁人精神育人实践,突出学校育人特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奋发学习、自强自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铁人精神特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设立“自强自立”奖学金。为做好相关工作,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院党总支书记、大学生资助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评审机构,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每学期(次年累计) 学习成绩均排在专业前三名,毕业论文成绩和实习成绩均为优秀,且在校期间无补考、无违纪行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程序
( 一) 学生处发布评选通知;
( 二 )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 三 ) 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学生处;
( 四 ) 学生处进行复查,汇总各学院审核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六条 “自强自立”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6月。
第七条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评审机构应公正严明、实事求是地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操作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以署名方式可通过信件、电话等向“自强自立”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