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好我校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继承和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具有铁人精神特质,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备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学校决定设立“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 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相关规定,从本年度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除学业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额度以外资金用于专项资助。
第三条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类别
( 一 )创新创业竞赛奖学金
(二) 学科竞赛奖学金
(三) 科技创新奖学金
(四) 就业创业奖学金
(五) 社会实践奖学金
(六) 志愿服务奖学金
(七) 社团奖学金
(八) 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
(九) “自强自立”奖学金
(十) 单项奖助学金
第四条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各类别分配额度为:
( 一) 创新创业竞赛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10%;
( 二)学科竞赛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18%;
( 三)科技创新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3%;
( 四)就业创业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15%;
( 五)社会实践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6%;
( 六)志愿服务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5%;
( 七) 社团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5%;
(八) 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5%;
(九) “自强自立”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3%;
( 十) 单项奖助学金分配额度为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30%。
在不超过总体项目预算的情况下,各“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类别间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类别预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大庆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六条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创新创业竞赛奖学金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设立创新创业竞赛奖学金。
(一) 申请条件
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课外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庆师发〔2022〕13号) 中规定的A类、B类、C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参加A类、B类、C类创新创业竞赛的获奖团队奖励。竞赛项目类别的认定以竞赛通知或获奖证书上的公章为依据,具体竞赛类别参照《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课外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 》。
(二) 奖励标准
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学生或团队奖学金800- 10000元。
(三) 评审部门团委
(四) 预算标准
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10%。第八条 学科竞赛奖学金
为提高和检验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鼓励全校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将专业学习与比赛紧密联系,相互促进,设立学科竞赛奖学金。
(一) 申请条件
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课外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庆师发〔2022〕13号) 中的相关规定,学生参加A类、B类、C 类竞赛项目,以及教务处发布的“年度学科竞赛奖励奖励名录”中竞赛项目,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1.A类竞赛主要是指教育部高教司、团中央等国家政府部门发起或主办的课外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学科竞赛,视同为A类学科竞赛;教育部官方推荐的部分本科大学生赛事的国赛阶段视为A类学科竞赛。
2.B类竞赛主要是指教育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高教处、团省委等省政府部门发起或主办的全省或跨省区的课外竞赛,A类学科竞赛在全国各大赛区的选拔比赛。
3.C类竞赛主要是指市局级政府部门、省级(含) 以上学术团体或行业企业学会(协会) 主办或组织的课外竞赛。
4.教务处当年发布的“年度学科竞赛奖励奖励名录”中所列的竞赛项目。
(二) 奖励办法
1.学生参加A类、B类、C类和“年度学科竞赛奖励奖励名录”中竞赛项目,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奖励,专业不对口不予奖励(不限专业竞赛除外) 。
2.A类和B类的特等奖按一等奖计算,其他依次顺延。体育竞赛等仅设置名次的项目,第1至2名按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
3.同一竞赛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4.各类别比赛若设置多赛道竞赛,则各赛道决赛阶段降级进行奖励。
5.按照参赛人数分配获奖比例的竞赛项目,无统一复赛、决赛的竞赛项目,不予奖励。
(三) 奖励标准
奖励分为集体项目奖励和个人项目奖励,集体项目每组学生2人及以上,每个项目不重复奖励。
获奖等级
| 集体奖励金额(元)
| 个人奖励金额(元)
|
A类一等
| 3000
| 1500
|
A类二等
| 2000
| 1000
|
A类三等、B类一等
| 1000
| 500
|
A类优胜、B类二等
| 800
| 400
|
B类三等、C类一等
| 500
| 200
|
C类二等
| 300
| 150
|
C类三等
| 200
| 100
|
(四) 评审部门教务处
(五) 预算标准
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18%。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推动高水平学术成果不断涌现,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学校对学生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设立科技创新奖学金。
(一) 申请条件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位次获得国家专利。(二) 奖励标准
按照科研成果等级给予学生奖学金1000-5000元。
创新发明类
|
级别
| 知识产权类别
| 奖励金额( 万元)
|
C
| 发明专利
| 0.5
|
D
|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 0.3
|
E
| 外观专利
| 0.1
|
(三) 评审部门科研处
(四) 预算标准
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3%。第十条 就业创业奖学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工作示范性高校建设标准》 (黑教学函〔2019〕612号) 要求,充分调动毕业生就业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设立就业创业奖学金。
(一) 申请条件
1.通过考取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或者出国深造、考取第二学位实现学历提升的应届毕业生。
2.本人为企业法人实现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
3.通过西部计划、选调生、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科研助理基层就业项目实现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4.与黑龙江省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
5.遴选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中心的创业项目团队。 (奖励团队)
(二) 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个人500- 1000元,奖励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中心项目团队2000元。
(三) 评审部门
招生就业处
(四) 预算标准
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15%。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和帮助我校广大青年学生上好与现实相结合的“大思政课”,在社会课堂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鼓励在校大学生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设立社会实践奖学金。
(一) 申请条件
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实践团队或个人在国家级、省级、校级社会实践活动评比中获奖或表彰;个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为有关部门、单位解决生产难题效果显著或取得较大社会影响。
(二) 奖励标准
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团队或个人奖学金300- 1000元。
(三) 评审部门团委
(四) 预算标准
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6%。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论述精神,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投身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和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设立志愿服务奖学金。
(一) 申请条件
在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上注册为会员,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00小时;个人志愿服务获得国家、省、市或有关部门的报道、表彰。
(二) 奖励标准
给予团队或个人奖学金300- 1000元。
(三) 评审部门团委
(四) 预算标准
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5%。第十三条 社团奖学金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选树学生社团中的优秀典型,促进学生社团成员综合能力和素养的全面提升,设立社团奖学金。
(一) 申请条件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参加活动次数不少于20次;社团或个人在国家级、省级、校级活动评比中获奖或表彰。
(二) 奖励标准
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团队或个人奖学金300- 1000元。
(三) 评审部门
团委
(四) 预算标准
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十四条 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关于明确2022年省内高校征兵任务的通知》 (龙征〔2022〕14号)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出台大学生入伍激励政策,开创黑龙江省征兵“每校有政策、一校一特色”崭新局面,吸引更多高素质青年报名参军的指示要求,同时也为激发我校学生参军热情,引导学生响应祖国号召,携笔从戎,应征入伍,在现有各级大学生入伍优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
(一) 申请条件
1.在校园应征地、省内生源地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给予奖励,对于服役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学生,学校收回专项奖学金。
2.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学生,获得“优秀士兵”荣誉称号、荣立三等功、荣立二等功、荣立一等功分别给予不同奖励,复学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不能在学业年限内如期毕业的学生,学校收回奖学金。
(二) 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
(三) 评审部门
学生处
(四) 预算标准
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十五条 “自强自立”奖学金
为深化创新大庆精神、铁人精神育人实践,突出学校育人特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奋发学习、自强自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铁人精神特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设立“自强自立”奖学金。
(一) 申请条件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每学期(次年累计)学习成绩均排在专业前三名,毕业论文成绩和实习成绩均为优秀,且在校期间无补考、无违纪行为。
(二) 奖励标准
给予个人奖学金3000元。
(三) 评审部门学生处
(四) 预算标准
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3%。
第十六条 单项奖助学金
为切实发挥奖助学金在育人过程中的价值导向和激励作用,坚持助学育人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现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转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导向,激励青年学生勤奋学习,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铁人式”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设立单项奖助学金。
(一) 项 目申报条件
学院(部门) 可根据学院的学科专业特色和专业认证需求,结合单位或部门工作实际情况申报单项奖助学金,激励学生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刻苦学习,奖励或资助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倡导优良学风、服务意识、创新意识,锻炼综合能力,拓展综合素质。
(二) 申请条件
学生申请条件详见立项申报学院(部门) 实施方案。
(三) 奖励标准
按照学院(部门) 专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给予学生单项奖助学金300- 1000元。
(四) 评审单位 (部门 )立项申报学院(部门)
(五) 预算标准
从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30%。
( 六 ) 申请立项要求
1.立项申报学院(部门) 向学生处申报立项,填写《大庆师范学院“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立项申请表》,并提交实施方案(应包括奖励或资助的目的、种类、规格、周期、评选范围及对象、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程序、意见反馈渠道等内容)。
2.学生处汇总后报送学校相关会议审批,批准后由立项申报学院(部门)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如评审单位对“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评审细则进行修改,需重新填写《大庆师范学院“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立项申请表》向学生处申报立项,报送学校相关会议审批,批准后由评审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内同一奖项只能参加一次评审,享受一次奖
励,奖励等次按获奖的最高等级评定。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可与国家奖助学金兼得,可与学校学业奖学金兼得。
第十九条 对于转专业学生参评“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如学生转入新专业不足一学期,应在原专业参评;如学生转入新专业超过一学期,应在当前专业参评。
第二十条本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不具有参评“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外校赴我校交流学习的交换生不参评我校的“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评选。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按获得的项目发放。每年6月和11月前,由评审单位提交“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发放申请。个人专项资助资金直接发放到获奖获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集体专项资助资金由指导教师或者团队队长进行分配,按照分配后名单发放到个人银行卡中。由部门评审的“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将评定情况反馈给学院,由辅导员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评审单位将评定情况报送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如后期发现获得“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申请取消其获奖获助资格,收回“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励和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二十五条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实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扣减或取消评审单位下一年度相关“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奖项具体评选细则由评审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