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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志愿服务奖学金评选细则
发布日期:2023-05-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论述精神,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投身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和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设立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二条 根据《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 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 号) 要求, 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志愿理念,培育志愿文化,打造志愿品牌,发挥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此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三条 团委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申请条件:

( 一 ) 学年度内,团队或个人志愿服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有关部门的书面表彰者可申报一等奖。

( 二 ) 学年度内,团队志愿服务获得市级或校级书面表彰者可申报二等奖。

( 三 ) 学年度内,个人志愿服务获得市级或校级书面表彰;在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注册为会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00小时者可申报三等奖。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一次性奖励300元- 1000元。

( 一 ) 学年度内,团队或个人志愿服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有关部门的书面表彰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 二 ) 学年度内,团队志愿服务获得市级或校级书面表彰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 三)学年度内,个人志愿服务获得市级或学校级书面表彰;在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注册为会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00小时者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程序

( 一 ) 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9月全面启动评选工作,按照志愿服务奖学金评选细则,各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组织志愿服务奖学金申请、填报、审核、公示等相关工作。

( 二 ) 评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七条 大庆师范学院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九条 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以署名方式可通过信件、电话等向团委反映,团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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