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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大庆师范学院就业创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发布日期:2023-05-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工作示范性高校建设标准》 (黑教学函〔2019〕612号)要求,充分调动毕业生就业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设立就业创业奖学金。

第二条 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 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相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相应规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三条 招生就业处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条件1.通过考取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或者出国深造、

考取第二学位实现学历提升的应届毕业生。

2.本人为企业法人实现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

3.通过西部计划、选调生、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科研助理基层就业项目实现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4.与黑龙江省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

5.遴选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中心的创业项目团队。 (奖

励团队)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一次性奖励个人1000元,奖励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中心项目团队2000元。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个人奖励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上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学院,学院在每年10月份进行初评后报送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团队(团体) 奖励由负责人提出申请,上交相关材料至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依据评审条件审批。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七条每年10月份。

第八条 各个奖项不重复奖励,每名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申请人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

第九条 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以署名方式可通过信件、电话等向招生就业处反映,招生就业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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