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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法学院学生干部任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10 点击数:

为督促广大学生干部学习成绩与工作业绩齐头并进,使班级干部能够给同学们做出学习的榜样,带动同学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努力学习,保持学生干部整体的优秀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甘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团结同学,共同进步。

2、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吃苦耐劳,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学生干部应当积极主动学习,自觉严格遵守学院相关学习及考试的规章制度,一旦发现有违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班长、学习委员、团支部书记、学生会主席的成绩要求:每学年考试总成绩排名应当达到班级前40%(包括40%);每学年考试科目累计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者,需重新任命改选。

(1)有2门专业课不及格

(2)1门专业课2门非专业课不及格

(3)3门非专业课不及格

5、班级其他班委、学生会各部门副部长、部长的成绩要求:每学年考试总成绩排名达到班级前50%(包括50%);如有考试不及格情况,总成绩排名也应达到班级前50%(特长岗位除外)。

6、特长岗位(文艺部、体育部、网络新闻部)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达到班级前50%(包括50%),如有不符合要求的,经团总支学生会集体讨论投票赞成者过半数以上的,可以考虑继续留任,否则重新改选。

7、卓越班学习成绩考核可以放宽至以年级排名为依据。

8、不符合规定的班级和学生会干部,应当主动提出辞职。

9、考核时间:以一学年、两个学期为准,与学校评奖评优时间一致。

10、如有学生干部出现违法违纪等情况,将由学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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