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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师评学细则
发布日期:2013-07-01 点击数:

教师评学是教师对授课对象学习情况进行评价的有效途径,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强化法学院教学信息的反馈,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促进院风、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教师评学的目的

1.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可以从根本上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⒉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勤奋刻苦,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和意志品质。

⒊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索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⒋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学院院风、教风和学风状况等提供依据。

⒌为法学院领导、有关部门和学生工作者提供决策依据。

二、教师评学的要求

⒈法学院评学前应组织任课教师认真学习学院有关文件,熟悉教师评学内容,统一认识,明确目的,认真做好教师评学工作。

2.全体教师本着对学院负责、对学生负责、对教学质量负责的态度,积极投入到教师评学活动中,实事求是地反映评价内容,以达到教师评学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

三、教师评学的范围

学期内承担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师。

四、教师评学的对象

全日制本、专科各年级、各专业学生班级。

五、教师评学的内容

教师评学是任课教师对修读该课程的学生学习情况做出总体的评价,主要包括学习风气、学习过程、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等。

六、教师评学的组织

由教学评价中心全面负责,法学院教学副院长具体组织实施,每学期进行一次。

七、教师评学的程序

1.根据学校的安排,法学院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登陆校园网,进入教务管理系统,认真、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学。

2. 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教学评价中心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经过充分讨论,审核结果由教学评价中心负责公示。

3. 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及公示结果向法学院院务会汇报,由其最后批准。批准后的教师评学结果,由教学评价中心负责公布。

本方案解释权归法学院,本方案自2013年9月起实施。

附件:

法学院教师评学指标及等级标准

评价

指标

等级标准

评价等级及分数

A

B

C

D

E

1.0

0.8

0.6

0.4

0.2

学习

风气

(30分)

大部分学生对该门课程很感兴趣,学习积极性高

6

尊重师长、团结协作、讲文明懂礼貌

5

能遵守课堂纪律,课堂秩序良好

7

出勤率高,没有迟到、早退、旷课现象

8

按时参加辅导答疑,独立完成作业

4

学习

过程

(30分)

认真听课、善于思考、思维活跃

8

能跟随教师的教学思路

7

课堂学习气氛活跃

5

学生发言踊跃、讨论热烈

5

善于提出问题,形成师生良好互动

5

学习

方法

(20分)

课前认真预习

5

课后善于总结课程学习内容

5

认真记笔记

4

学生自学能力都很强

3

学生能结合本课程,经常阅读一些相关的参考文献资料

3

学习

效果

(20分)

大部分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10

大部分学生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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