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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
2023-05-26 1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 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 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 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 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 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国家助学 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结合我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 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属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 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国家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 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三等国家助 学金,三档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 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量化标准以学院(系、专业)人数 为量化基数。在量化标准统一的情况下,学生参评学年的学习成 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需达到本专业前 10%,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科目;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 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表现为:(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 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 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 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 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 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性大学生艺 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 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 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 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参评学年,全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 成绩均需达到专业前 30%,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科目; (八)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九)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各类奖助学金:(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二)有赌博、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者;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奢侈浪费者; (四)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五)评选当年因各种原因受到校级纪律处分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 评审工作。 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员:教务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纪委办公室主任 教师代 学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二)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和 评审工作。 长:学院院长 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员:其他学院领导 全体辅导员 教师代表 2-3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 民主评议工作。 长:辅导员 员:班委会成员 团支部成员 寝室长 普通学生代表 5 人以上(含 5 人)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 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2.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二)学院审核:学院收到学生个人申请后,学院国家奖助 学金评审小组及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认真组织开展评审 工作,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 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大学生资助中心复 审。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 组提出异议。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的答复仍 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 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 出调整。

    (三)学校审批:大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 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及相关学校会议审批,审批结果以适当方式在 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 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如有异议,可 通过有效方式提交异议材料,大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公示无异议后,大学生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报送上级 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1215 日前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到获奖受 助学生本人账户中,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如发现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如发 现获国家助学金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及时取消其获助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 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 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采取切 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扣减或取消学院下一年度部分资助专项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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