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4〕71号)、《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大庆师范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 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 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 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 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 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
6. 转专业的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1. 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3. 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专升本、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班、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的学生;
4. 艺术和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法学院;
5. 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跨批次转入高批次专业的学生;
6. 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以转专业的学生;
7. 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转出法学院条件:
1. 转出学生应本人向法学院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申请应当写明转专业的原因、拟转入专业,申请需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
2. 转专业申请提出时间应为第三学期开学初,经法学院及接收学院同意后在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转入法学院条件:
1. 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 已取得我校学籍,且在校就读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
3.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 热爱法学院的拟转入专业,了解转入专业基本情况,对该专业有兴趣或专业特长。
5. 经法学院考核合格,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笔试及综合面试。
6. 学生应向所在专业及法学院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提交如下材料:
(1)转专业意见;
(2)学生第一学年成绩单及专业排名;
(3)学生就学期间校内及院内无处分证明。
注:上述材料需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 法学院各专业净转入学生数累计数额依据拟转入年级师生比及班额确定;
2. 转专业时限:第三学期,转专业手续应在第三学期初两周内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3. 转专业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法学院拟转入专业者,学习成绩在其所学专业学生中排名前1/3者,经过接收学院考核同意后,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4. 转入新专业就读的学生,应修满(补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
第五条 考核办法
法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组织笔试(50%)及面试(50%)。笔试采取百分制,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以考核学生的专业基础为主;面试以考察学生的专业发展潜质为主,也应重视学生专业特长的考察,面试组成人员至少3人,做好记录和记载(法学专业笔试及面试内容参考资料: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学、物权法;知识产权专业笔试及面试内容参考资料:高等数学、机械制图基础、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物权法、知识产权总论)。
第六条 录取规则与录取程序
1.基于法学院各专业学科特点、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及各专业就业现状,法学院鼓励学生申请降级转专业,在同等条件下对降级转专业者优先录取;
2.考试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法学院组织的德、智、体和心理素质的全面考核合格后,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按成绩由高到低,依据当年转专业计划数确定拟录取名单;
3. 拟录取名单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4.公示期内放弃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其拟转入专业不再递补招录学生。
第七条 异议与申诉
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学院提出异议或申诉。学院按相关条件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提出异议者或申诉者。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学校每年转专业实施方案相冲突,以当年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