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检验学习效果的重要步骤,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提高教学实习的质量,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根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学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法学院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办”)统一协调管理教学实习工作。
第二条 教学实习由带队老师或各班专业导师在各教研室指导和本科办协调下具体负责组织。
第三条 带队老师负责教学实习基地的实习指导工作,学生分散进行教学实习的,指导工作由各班专业导师承担。
第四条 带队老师由各教研室推荐及自荐的方式产生。各教研室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的10月份推荐1—2名带队老师,并将名单交于本科办,自荐人报名方式同上。
第五条 依据培养方案,教学实习原则上应当在第八学期的前十周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指导教师应报请本科办批准。
第六条 带队老师应于学生进入第7学期时,制定其所指导的实习基地团队的教学实习计划。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应于上述时间,在各班专业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实习计划,并填写计划表。上述实习计划及计划表在第7学期末报学院本科办,整理后报教务部。
第七条 实习大纲(包括实习的目的、内容和要求)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
第八条 认真做好实习地点的遴选工作,选择实习地点应注意:
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优先考虑工作成绩突出,有先进管理经验与运作方式,对学生教学实习较为重视的单位;
充分利用学院教学实习基地;
能较为妥善地解决实习中师生食宿问题。
第九条 教学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将结合的方式。
1.集中实习主要依托各实习基地,实行带队老师全面负责制,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努力搞好各项工作。
2.在实习基地无法满足全体学生实习需要的情况下,学院鼓励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分散实习依托学生个人自己联系实习地点,实行实习和生活的自我管理,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的要求开展实习工作。
第十条 做好实习动员工作。实习开始前应召开全院或以班(实习基地)为单位的实习动员会,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宣传纪律,强调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做好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各实习团队及个人做好总结报告,填写实习鉴定表,并于实习结束后的一周内上交相应材料。学院听取指导老师汇报及有关意见,召开实习总结表彰会。
本实施细则自
2010年12月30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