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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2013-06-05 16:34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和事故的发生,在出现教学违规和事故时能得到严肃、实事求是、公平的处理,并对今后的教学及管理工作有促进作用,不断提高教师和管理者的责任心、质量意识和工作的规范性,依照《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教学违规的界定与认定

教学违规: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一般规则和规律的行为,属于教学违规。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教学违规。                          

1.任课教师未经系(院)允许,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2.任课教师不认真执行教学进度计划,未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

3.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含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

4.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岗位时间在5分钟(含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
  5.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200元(含200元)-500元(含500元)。
  6.指导教师不认真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严重违反《大庆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

7.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举止行为不文明,不注重仪表及师德修养,产生不良影响。
  8.任课教师不按时上报考试成绩单。
  9.阅卷教师阅卷不认真,未按《大庆师范学院试卷评定规范》阅卷。

10.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时间在5分钟(含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
  11.其他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与认定

教学事故:在教学过程中,凡违反有关教学规定,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调、串、代课手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不含10分钟)——20分钟(含20分钟)。

3.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擅自离开岗位时间在10分钟(不含10分钟)——20分钟(含20分钟)。

4.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5.考试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80%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试卷。

6.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不含10分钟)——20分钟(含20分钟)。

7.阅卷教师不认真,漏判试题,在1份试卷中漏登错登成绩分值在5分及以上。

8.任课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含10分)以下。

9.在教学活动期间,未经教务处同意或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10.由于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不当,有关人员未能在接报后20分钟内妥善解决。

11.负责教材征订人员漏订、错订学生教材。

1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2000元(含2000元)或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严重后果。

(二)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任课教师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行体罚产生严重后果。

3.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停课手续而擅自停课。

4.有关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停课、停考。

5.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不含20分钟)以上。

6.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擅离岗位时间在20分钟(不含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7.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8.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时间在20分钟(不含20分钟)以上,或由于监考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考场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

9.监考人员在监考中组织或参与作弊,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

10.由于考试试题错误,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11.任课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不含10分)以上。

12.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或丢失学生考试试卷。

13.有关人员遗失试卷。

14.各系(院)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报告单且无法弥补。

15.未经教务处同意或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擅自占用上课、考试和实践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16.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或师生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等重大后果。

三、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1.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发生的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2.发生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后,主要责任者应自觉实事求是地向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及情况。

3. 发生教学违规,法学院主管领导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在系(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评优。

4.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全院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评优,扣除当年年终兑现奖20%。

5.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全院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评优,扣除当年年终兑现奖50%。

6.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调离教师队伍,扣除当年全部年终兑现奖。

7.除对事故责任人按照上述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凡教学事故造成教学设备损坏或其它经济损失,一律由教学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因教学事故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

8.其他未尽事宜由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则: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 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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