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大庆师范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为促使法学院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结合法学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法学院院长职责。
第一条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道路。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法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同法学院党总支一起共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根据学校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的主要工作,组织拟定法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条 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法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人才。研究法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组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认真进行师德建设,抓好教风、学风和考风,为全院教师和学生服务。
第五条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和统一部署,结合法学院发展实际,组织拟定法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组织新设专业的论证、申报,实现学科专业建设目标。
第六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做好教学、科研立项的组织申报工作。处理好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关系。抓好科学研究平台建设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第七条 组织法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工作等,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欢迎他们对法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八条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要求,结合法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拟定法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学科带头人等各级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做好教学名师的培育和培养工作,建设好学术梯队,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构建青年教师发展的环境,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学历学位层次。
第九条 负责法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及有关评优、奖惩工作;组织教研室对教学及教辅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法学院党总支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条 负责组织拓展法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事业,不断增强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争取社会力量对法学院建设的支持。
第十一条 做好招生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奖惩等工作,配合法学院党总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层次和就业质量。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法学院办学经费的来源途径,建立和完善法学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法学院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率。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负责法学院所属模拟法庭、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认真组织教学实践活动。组织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
第十四条 拟定法学院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申购计划,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法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负责法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法学院党总支做好稳定、保密等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第十六条 配合和支持法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做好德育教育教学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支持工会、二级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 配合法学院党总支抓好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九条 负责法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方面规章制度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培养后备力量。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法学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议事内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完成法学院行政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以及学校党委和校长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职责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20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