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法学院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及学院安排的各项学习纪律、活动纪律,按时参加法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
第二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见附件1,左侧为存根,左右两侧填好后主管教师签字同意后沿虚线撕下),病假应附指定医院的诊断书或病例,事假须向学院说明情况,必要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
第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校,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必须返校就学,否则按旷课处理,并视旷课时间长短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
第四条:
请病、事假3天(含3天)以内,由年级主管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请假的应在学院审批同意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五条:
若学生在校期间请假期满后未按时返校就学,旷课学时计算方法:教育教学活动按实际发生记算;一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按课程表上的学时计算,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以及劳动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
第六条:
节假日、小长假、寒暑假学生应主动提前安排好返校日程,无极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返校,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学院按照学校要求上报未返校名单(见附件2)。
第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或军事训练时,应提交由医院提供的诊断并有相应诊断说明。
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