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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01 09: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法学院教改项目”)管理,以项目牵动教学改革,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结合法学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教改项目立项是指由法学院组织评审并经学校备案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主要面向法学院教师择优立项,旨在促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法学院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尤其围绕法学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开展研究与改革,项目立项要找准针对性、力求创新性、注重实效性。

第四条  法学院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

法学院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法学专业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法学院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七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是指对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法学教育的结构与布局、发展战略、比较研究、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管理决策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大类人才培养、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创新。

3.课程与教材建设:面向课程设置、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发等方面的改革项目。

4.实践教学改革:主要包括实践教学体系与机制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是指促进法学院科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考试考查方法和评价制度的改革与实践等。

6.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包括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育、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等。

7.其他项目。

第五条  法学院教改项目完成时间一般1年内。

第二章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组织填写《大庆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一式一份,由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决定是否予以立项,后统一报送学校备案。

第七条  法学院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制。项目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项目主持人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每次限报一个项目,所申报的项目没有重复立项嫌疑。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大庆师范学院在编教师,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记录。

2.原则上具有2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具有组织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能力。

3.此前承担的法学院教改项目已按规定结题。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法学院教改项目立项由法学院自主管理,采取会议评审、网上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第九条  法学院教改项目评审程序为:

1.法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2.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根据评审和推荐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

3.法学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与汇总,并向学校备案。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法学院将对有关立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抽查或实地考察指导。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结题前至少半年以上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庆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调整申请单》,经法学院审核并备案:

1.变更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项目研究内容或主要成果形式。

3.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法学院将撤销项目立项,中止项目研究,完成的项目不给予奖励。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的项目;

3.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的项目。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经费

第十三条  法学院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法学院组织进行。经法学院评审,对于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评定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其中被评定为优秀的,法学院给予项目主持人2000元奖励基金;被评定为合格的,法学院给予项目主持人1000元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  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根据通知要求,下载并填写《大庆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书》(以下简称《结题验收书》)。

第十五条  结题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结题验收书》一式三份,项目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书》一份,项目成果原件一份(包括成果被采用、转载及获奖等情况的证明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如论文、教材、著作、课件、培养方案、获奖证书等)。结题验收材料的提交和报送根据有关通知进行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法学院教研项目应当采用以下形式之一结题:

1.论文:项目围绕研究内容在省部级一般期刊上发表的教研论文。

2.多媒体教学课件或软件:须在课堂教学中正式使用,经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评议,认定其具有良好教学效果;并得到所教授学生中80%以上学生认定为良好以上。

3.案例集、试题集:要体现案例、试题选取的实践效果和应用价值。

4.教材:要突出教学改革和创新内容,须正式出版并被应用。

5.著作:要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成果的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七条  申请结题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3.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数据虚假;

4.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6.违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或有不良政治倾向。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制项目主持人申报立项等处分。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研究内容有较大政治问题或不良影响;

3.未经批准,无故放弃项目研究。

第十九条  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项目主持人须根据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完善相应材料、补充相应成果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如仍验收不合格,法学院将撤销该项目的立项资格。

第二十条 教研课题以教材、著作结题的,该教材、著作的编者或作者可以向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请教材、著作出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法学院支持博士学位人员以学位论文为基础出版著作的支持额度,具体数额由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资助方案,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法学院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归属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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