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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
2017-07-01 1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法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主体意识,完善自我评估制度,加快法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指法学院以提高和保证教学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方法,依靠必要的组织结构,把学院各部门、各环节与教学质量有关的质量管理活动严密组织起来,将教学和信息反馈的整个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控制起来,形成的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教学质量管理的有机整体。法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由人才培养目标、质量标准、人财物保障、组织保障、教学质量管理队伍、制度保障、质量监控、质量信息及利用、质量改进等要素构成。

第三条  建立法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依据的指导性文件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

第二章 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条  法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培养具有铁人精神特质以及扎实的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能够在基层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铁人精神特质,具备一定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素养,具有全面、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法学思维,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实践能力,具备创新创业能力,能在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管理、服务的应用型人才。

一系列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反映了学院对人才培养质量的预期与追求。人才培养目标包括法学院人才培养总目标和专业培养目标两个层面。学院人才培养总目标是人才培养的总纲,在学院人才培养工作中起统领作用。专业的培养目标是该专业人才培养的总纲,是该专业构建知识结构、形成课程体系和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专业培养目标要与人才培养及学院办学定位相符合,要与国家、社会及学生的要求与期望相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包括学生毕业时的毕业要求,应能反映学生毕业后一段时间在社会与专业领域的预期发展;专业培养目标应体现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七条  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共同提出,由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核,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由院长组织实施,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具体落实,学院党委负责监督落实情况。

第八条  法学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目标经由法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会的审议,经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法学院负责落实专业培养目标,学院的教学督导专家组监督和法学院教学副院长监督落实。

第三章 质量标准

第九条  质量标准是指在全面正确的教学质量观和先进教学管理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教学要求以及学院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的,并经过一定程序审核、颁发和实施的关于教学活动或活动结果的规范性文件、质量指标或统一规定。

第十条  质量标准学院层面包括学科建设标准、专业建设标准、课程建设标准、教材建设标准、师资队伍建设标准、教学条件建设标准等,院层面包括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和备课环节、理论教学、实验教学、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考核环节等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标准由科研处制定,经主管校长、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主管校长组织实施,科研处、各院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具体落实,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标准、课程建设标准、教材建设标准由教务处制定,经主管院长、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主管院长组织实施,教务处、各院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具体落实,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教学评价中心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标准由人事处制定,经主管院长、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主管院长组织实施,人事处、各院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具体落实,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教务处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教学条件建设标准根据类别不同分别由财务资产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制定,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主管院长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分在工作中具体落实,教务处、各院、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单位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专业标准由各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各院组织实施,各院副院长、系(教研室)主任及全体教师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具体落实,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教务处、教学评价中心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课程标准由系(教研室)主任提出,课程建设团队讨论,各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备案,由各院组织实施,各院副院长(主任)、系(教研室)主任及全体教师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具体落实,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教务处、教学评价中心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法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由教务处会同教学评价中心提出指导性意见,法学院根据本院和专业实际确定,经教务处审核,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法学院组织实施,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及全体教师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具体落实,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教务处、教学评价中心监督落实情况。

第四章 人财物保障

第十八条  人财物是法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国家有基本要求,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指标,是学院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师资保障。教师是人才培养最重要的资源,师资队伍的数量与结构是教学工作的基本保障。学院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三支队伍的数量应满足教学要求。师资队伍要在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结构合理,符合学院的定位,适应教学的需要,适应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人事处负责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对师资队伍的数量与结构进行合理规划,并组织各院在具体工作中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教学经费保障。教学经费是教学资源建设和日常教学运行的基本保障。生均年日常教学经费不少于 1400元,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教学设施保障。教学设施主要包括实践教学设施、课堂教学设施和辅助教学设施等。实践教学设施主要包括法学实习实训基地、模拟法庭等,课堂教学设施主要包括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房等,辅助教学设施主要指与教学有关的公用设施,例如图书馆、院园网等。

第五章 教学质量保障机构

第二十二条  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质量保障机构对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有效运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学院教学质量保障的决策机构是法学院院务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制定有关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决策和措施,监督各个工作机构执行质量标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决策和措施落实情况。院长和党总支书记是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咨询机构。学院教学质量保障的咨询机构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是立足院本研究,指导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行院内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为学院的顶层设计、长远规划、近期部署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有效实现院内质量监控与评估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学院教学质量保障的管理由教学副院长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负责组织各项教学评估和质量评审,收集、统计、分析各类教学信息,提供反馈和改进意见。

学院教学质量保障的执行人员包括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目标、质量标准,建立人财物保障条件,制定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达到质量标准和人财物保障条件的工作计划,并组织计划的具体落实,根据反馈和改进意见及时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二十六条  法学院教学管理队伍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主管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法学院为保证教学质量,配备既懂管理又懂教学的管理队伍。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队伍

    第二十七条  法学院要制定教学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激励政策,加大培训培养力度,为教学质量管理人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纳优秀人员到教学质量管理队伍中来。

第七章 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学管理制度涵盖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等基本建设的管理内容。

第二十九条  法学院依据学院有关文件,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层面的各类教学文件和制度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教学管理所必须的制度,贯彻落实学院层面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条  质量监控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目标监控、人才培养方案监控、专业设置监控、教师教学质量监控、学生学习质量监控、教学管理质量监控、教学基本建设质量监控、教学条件建设质量监控以及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监控等。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控的途径和方法为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学质量评估(评价)、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毕业生及社会第三方监测、制度规范等。

第三十二条  学院层面的质量监控由各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组成员实施,内容包括听课、教学检查(定期和随机教学检查、常规和专项教学检查)、学院层面组织的主要教学环节的教学评估等。

第九章 质量信息及利用

第三十三条  法学院要将工作中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系(教研室)和教师,促进其及时改进我们自己的利用的方式,并及时向教学评价机构报告情况。

 

第十章 质量改进

第三十四条  质量改进是针对目前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达到持续改进教学质量的目的,是质量保障体系重要环节。

第三十五条  负责接受质量信息反馈的各教研室和教师等,要针对来自各个方面教学质量信息反馈中的问题,制定、实施相应的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利用一对一谈话、观摩示范课等措施及时改进和纠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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