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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关于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2015-04-23 21:12  

青年教师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为使青年教师尽快熟悉教学环节,掌握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从整体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庆师院发〔2005〕15号文件《大庆师范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工作暂行办法》,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制定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教学导师的职责  

 

  1.引导青年教师热爱本职作,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法学院要求青年教师认真参加教师上岗培训学习,掌握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养成严谨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  

 

2.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和先进的教学手段。制定科学可行的教学进度计划表,使用教学效果好的多媒体课件,做到不依赖课件,没有课件也可以照常进行教学活动。  

 

3.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确定研究课题。指导老师主持教研和科研项目尽可能多的让青年教师做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带领青年教师熟知从立项申请、表格内容填写、研究过程到项目结题的整个流程,培养青年教师的科研意识,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  

 

4.不定期听青年教师的授课,了解青年教师教学和业务学习的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帮助青年教师过教学关。  

 

5.指导青年教师进行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过程即是熟知教学过程,也是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引导青年教师要重视课程建设,了解合格课、优秀课、精品课以及省级精品课的课程建设要求,并按此要求努力。  

 

二、教学导师的配备和管理  

 

1.教学导师选择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良好师德、热心助人的教师担任,为保证导师指导青年教师达到预期目的,教学导师与青年教师可实行双向选择,青年教师有选择导师信息的知情权和更改权。学科带头人、教授、副教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教研室和系(院)布置和分配的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工作,并做到尽职尽责,将完成青年教师导师任务的工作情况做为考核学科带头人、教授、副教授的指标之一。  

 

2.每位符合条件的教学导师担任1-2名青年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  

 

3.教学导师要根据学院青年教师教学达标考核标准和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指导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导师听课次数、指导形式和指导内容。教学导师要与青年教师签订指导协议并存档,即作为导师考核依据,也做为系(院)档案予以保存。  

 

4.教学导师应根据指导计划,认真履行教学导师职责,做好指导记录,每学期进行指导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交到系(院)。书面材料内容要体现每个学期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的变化情况,并为青年教师的今后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不因指导时间的终结而停止对青年教师的培养。  

 

5.培养青年教师主动要求指导自己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的意识,要求青年教师系统听1门以上教学导师讲授的课程,也可以主动要求听其他指导教师课程,在对比中取长补短,借鉴对自己有帮助的经验。  

 

6.系(院)不定期对教学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检查,对不能胜任教学导师工作或未尽到教学导师职责的,终止其教学导师资格。系(院)也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情况不定期进行听课检查,对比指导前和指导后其变化情况,即是对导师的间接监督,也引导青年教师重视导师的指导工作,虚心学习。  

 

三、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 

2010年12月1日起

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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