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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实施细则
2015-01-01 09:02  

 

依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庆师院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法学院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法学院评估组织机构

1、法学院成立教学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分管教学科研的院长助理

成员: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2、法学院教学评估具体由分管教学的院长助理负责组织实施。

3、法学院组成符合学校要求的教学督导组负责督导工作。

二、评估对象

1、承担法学院本科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不包括毕业论文、实习实训、见习、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

2、督学和督导的评估成绩采用业绩评估与学生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分别按 40%60%的比例折合相加计算综合评估结果,综合评估结果在90分以上且排名能够高于法学院前20%最后一名教师的督学、督导(排名计算方法与以往相同,督导不占用本单位前20%教师的名额),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3、承担法学专业课程的内外聘教师。内、外聘老师的认证成绩采用学生评估、督导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分别按60%40%的比例折算,折算后相加之和为内、外聘教师的综合评估成绩。内、外聘教师在受聘单位单独排名,不享受前20%的奖励。内聘教师的认证结论为合格、准合格、不合格;外聘教师的认证结论为续聘、解聘。

三、评估工作的宣传

1、对教师的宣传。向教师宣讲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意义,使教师明确评估的指标体系。

2、对学生的宣传。每届新生入学,由法学院督导对新生宣讲学生评教的对于加强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提升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作为学校的一员应当充分履行好自己评教职责;对于其他年级学生公开督导联系方式,对于评教中的疑难问题可以向督导咨询。

四、评估工作的实施

1.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每学年为一个周期,所有评估对象必须在学年内参加评估。

2.评估采用法学院督导组评估、法学院领导评估、学生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评估结果均为百分制。督导组评估重在考察教师教学能力,法学院领导评估重在考察教师教学业绩,学生评估重在考察教师教学效果。

3.法学院督导组评估。主要采取深入课堂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检查教学基本文件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反映,按照《大庆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估表》进行评估。每位督导员每学期有重点地听课,每学年对本单位每一名任课教师至少听一次课,取法学院督导组成员对每位教师的评估平均值作为督导评估得分。

4.法学院领导评估。采取教师自评与法学院领导认证的方式进行。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组织教师根据本单位教师教学业绩评估表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法学院领导班子确认教师教学业绩评估分数。

5.学生评估采取网上评估的方式进行,由学生辅导员具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学期依据《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评教实施办法》组织各教学班学生对在该班任课的所有老师进行评估。取两学期评估平均值作为本轮评估周期的学生评估分数。

6.每学年评估结束后,法学院将督导评估、法学院领导评估和学生评估分别按30%、30%、40%的比例折合相加得到综合评估结果,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统计表”,并给出评估结论,逐一与教师见面、反馈。

7、教师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得到反馈结果的一周内,向法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助理申请核查。若在操作上有错误,应予以修正结果。法学院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20周的周三将最终评估结果报教学评价中心备案。

五、评估结论

1.专任教师的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准合格、不合格三种。

不合格标准:本轮评估周期内经核实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问题者,或连续两轮“准合格”者。

准合格标准:本轮评估周期内每次学生评教排名均处于法学院后5%,经法学院领导和专家会诊性听课确认教学效果较差者,或教学业绩评估得分60分以下者。

合格标准:本轮评估结论非不合格、准合格者。

2.内聘、外聘教师,其评估结论分为可以续聘、应予解聘两种。

应予解聘标准:本轮评估周期内经核实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问题者。

可以续聘标准:本轮评估结论非应予解聘者。

六、评估结果的使用

1、依据学校相应规定使用评估结果。

2、法学院实施学生选课制度已经连续4学年,教师通过参加竞课既感受到竞课带来的教学压力,同时也通过参加竞课带来的压力不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教师的教学水平总体提升,因此单纯的以一轮和连续两轮综合排名后10%作为教师质量评判的标准在法学院并不适当。但是为了更进一步提升教师在教学能力方面的提升,法学院对后10%的教师采取督导增加听课次数,并对每次听课中发现需要改进的地方与教师交流,促其改进。

附:《法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评估表》

 

 

 

 

 

 

 

附表: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评估表

教研室:      专业:      评价课程:   姓名:       年龄:    职称:

评估指标

主要观测点

评价标准级评价依据

教师每项自评得分

教师自评各项总分

院领导认证得分

1.课堂教学工作量情况(50分)

1.1授课时数

有新课10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要求完成任教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得10分。(2)未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任教课程教学工作量的,每缺1课时从该项总分中扣1分,采取累积扣分方式,该观测点最低得分为0分。

 

 

 

评价依据:(1)该课程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缺课时的主张。

无新课15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要求完成任教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得15分。(2)未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任教课程教学工作量的,每缺1课时从该项总分中扣1分,采取累积扣分方式,该观测点最低得分为0分。

 

评价依据:(1)该课程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缺课时的主张。

1.2授课门数

有新课10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授课任务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得10分。(2)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不足全部内容1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1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10%以上,不足2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3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20%以上,不足3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5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30%以上,不足4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7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40%以上,不足5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8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50%以上的,该项得零分。

 

评价依据:(1)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或讲稿。(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授课内容不足的主张。

无新课20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授课任务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得20分。(2)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不足全部内容1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3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10%以上,不足2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6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20%以上,不足3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9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30%以上,不足4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12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40%以上,不足5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15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50%以上的,该项得零分。

 

评价依据:(1)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或讲稿。(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授课内容不足的主张。

1.3讲授开新课

有新课15分

评价标准:(1)新开课程所需教学文件完整得15分。(2)缺一项教学文件,从该项总分中扣4分,采取累积扣分方法。

 

评价依据:新开课程所需教学文件完整。

1.4课堂管理

有无新课均为15分

评价标准:(1)课堂出席率在95%以上的,15分。(2)课堂出席率不到50%得2分;课堂出席率高于50%,不到60%,得4分;课堂出席率高于60%,不到70%,得6分;课堂出席率高于70%,不到80%,得8分;课堂出席率高于80%,不到85%的,得10分;课堂出席率高于85%,不到90%的,得12分;课堂出席率高于90%,不到95%的,得14分。

 

评价依据:(1)法学院每学期对任课教师所有担任课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课堂出席率检查,学生出席率以每次检查出席率之和的算数平均数为准。(2)一学年内两个学期均有课程的教师以两个学期检查的学生出席率之和的算数平均数为准。

2.课外教学环节工作情况(15分)

2.1辅导答疑

有无指导职业技能均为2分

评价标准:(1)按照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进行辅导得2分。(2)没有按照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进行辅导得0分。

 

 

 

评价依据:(1)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辅导次数不足的主张。

2.2批改作业

有无指导职业技能均为2分

评价标准:(1)按照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批改作业得2分。(2)没有按照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批改作业得0分。

 

评价依据:(1)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批改次数不足的主张。

2.3考试

有无指导职业技能均为4分

评价标准:(1)授课课时在36学时以上的考试课程进行期中考试得4分。(2)授课课时在36学时以上的考试课程未进行期中考试得0分。

 

评价依据:(1)有期中考试的相关记载。(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为进行期中考试的主张。

2.4指导实习或社会实践

有指导专业技能2分

评价标准:(1)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任务得2分。(2)未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任务得0分。

 

评价依据:(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的资料齐备。(2)没有有关人员提出指导实习或社会实践不尽职的主张。

无指导专业技能3分

评价标准:(1)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任务得3分。(2)未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任务得0分。

 

评价依据:(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的资料齐备。(2)没有有关人员提出指导实习或社会实践不尽职的主张。

2.5指导毕业论文

有指导专业技能3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指导毕业论文的数量按时完成指导任务得3分。(2)未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指导毕业论文的数量按时完成指导任务得0分。

 

评价依据:(1)按照学校和法学院有关规定提交了已指导的毕业生论文的全部资料

无指导专业技能4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指导毕业论文的数量按时完成指导任务得3分。(2)未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指导毕业论文的数量按时完成指导任务得0分。

 

评价依据:(1)按照学校和法学院有关规定提交了已指导的毕业生论文的全部资料

2.6指导职业(专业)技能训练

有指导专业技能2分

评价标准:(1)按照要求完成职业技能训练工作得2分。
(2)未按照要求完成职业技能训练工作得0分。

 

评价依据:(1)完成职业职业技能训练课程记录。
(2)没有接受指导的学生和相关人员提出相反意见。

3.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情况(15分)

3.1承担各级教改课题

1分

评价标准:(1)主持或参加任何级别的教改课题者得1分。(2)未主持或参加任何级别的教改课题者得0分。

 

 

 

评价依据:(1)提交主持或参加的教改课题申报书与批准书。

3.2发表各级教研论文

10分

评价标准:(1)在正式公开的出版物上以独立名义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教研论文得10分。(2)未在正式公开的出版物上以独立名义或第一作者发表教研论文得0分。

 

评价依据:提交已发表的教研论文原件

3.3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1分

评价标准:(1)以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等身份之一参加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得1分。(2)未以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等身份之一参加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得0分。

 

评价依据:提交以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3.4教研教改及教学竞赛获奖

3分

评价标准:(1)参加学校或法学院所承认的教学竞赛获奖,以及获得学校或法学院承认的教研教改获奖的得3分。(2)未获得以上奖励的得0分。

 

评价依据:提交获奖证书原件。

4.其他教学工作情况(10分)

4.1参加“质量工程”建设

评价标准:(1)参加七个观测点中的任何一项可以得5分;参加二个以上项目的,多出的项目每项得1分,多参加的项目累积加分不超过5分。(2)未参加任何项目的得0分。

 

 

 

4.2参加课程建设,对所讲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认识清楚、理解准确

 

4.3兼职教学管理工作

 

4.4开展教学观摩或参加教学竞赛活动

评价依据:(1)提交参加相应活动的材料。(2)没有相关人员提出相反主张。

 

4.5指导青年教师、青年教师助课或听课

 

4.6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4.7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5.特色建设与特殊贡献(10分)

5.1发表核心以上论文一篇

评价标准:(1)在核心以上期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得10分。
(2)未在核心以上期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得0分。

 

 

 

评价依据:提交已发表的教研论文原件

以上诸项合计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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