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费减免是指学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而设立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资金来源是学校从本年度4%-6%的事业收入中进行提取。
第四条学费减免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减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减免部分学费:
1.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父母一方有伤、亡、残、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生;
2.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残疾军人的子女,或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减免全部学费:
1.本人或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陷入重大危机;
2.本人为孤儿,没有经济来源;
3.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的;
(三)已享受其他同类学费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学校的学费减免资助;
(四)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的;
(五)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六)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七)凡因自身的言行给学校、学院、班级造成了较坏影响的学生;
(八)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第七条给予符合减免部分学费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减免应交学费的50%;给予符合减免全部学费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免当年学费。
第八条学费减免人数不超过当年在校生人数的0.3%。学院按照学校分配名额,依据学生困难程度,通过减免程序进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减免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认真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提交其他现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学院收到学生个人申请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及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学校审批:大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学校会议审批,审批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交异议材料,大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公示无异议后,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发放材料无异议后,直接抵扣学生所欠学费或把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条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规范透明,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学费减免工作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申请学生有违背事实、谎报情况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减免资格。如发现负责学费减免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