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与三等奖学金。
第二章评选范围与原则
第三条年度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竞争,奖励先进。
第三章年度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四条获得年度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参评年度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一)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10%。
2.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优秀。
(二)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20%。
2.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良好以上。
(三)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30%。
2.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良好以上。
(四)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60%。
2.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能参加评奖:
(一)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二)一科(含一科)以上考试(考查)不及格者。
(三)受到行政(团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涉嫌有关问题尚未做出结论者。
第四章年度奖学金评定依据
第六条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量化标准以学院(系、专业)人数为量化基数。在量化标准统一的情况下,年度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在学生学年综合成绩核算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核算在每学年学期初进行,核算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学业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组成,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素质测评成绩×70%+基础素质测评成绩×30%。其中,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学业素质测评成绩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计算。
第五章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年度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奖额标准:
特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2%评定,奖额为3000元。
一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额为1000元。
二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额为700元。
三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5%评定,奖额为400元。
第九条年度奖学金各学院按规定比例分配到班级,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
第六章年度奖学金组织机构
第十条成立年度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年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主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委员: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年度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组长:学院院长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成员:其他学院领导全体辅导员教师代表2-3人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负责年度奖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
组长:辅导员
成员: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寝室长普通学生代表5人以上(含5人)
第七章 年度奖学金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年度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年度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按照评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班级评议小组参考学生的学业和综合表现,并认真
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确定初选名单后并在全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签署意见上报学院。
(四)学院年度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提出本学院当年获得年度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和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学校年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决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七)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同时,按奖励标准报送财务处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二级学院、学校评审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因违纪取消评奖资格的期限:
(一)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取消评奖资格1年;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评奖资格2年;
(三)学校统一抽查出勤时,学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2
次(含)以上者,取消评奖资格1年;
(四)学年内无故旷课达2节、迟到5次者,取消评奖资格
1年;无故晚出晚归达3次以上者,取消学年评奖资格1年。
第十四条其他取消评奖资格的情形:
(一)因学业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二次重修不及格者,取消评奖资格1年;
(二)除公共任选课外的所有课程中有一门不及格的,取消评奖资格1年。
第八章年度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年度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评定完毕。
第十六条学生处将年度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后,根据资金到款时间由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相应获奖学生,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在年度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年度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九条学校对年度奖学金实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年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扣减或取消学院下一年度部分资助专项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学院要按照年度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做好对学生的考评工作。年度奖学金审批表要如实填写,各学院要严格审查。学校复查时,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并酌情减少该二级学院下一学年评选比例。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