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7号)有关规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我校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起(2019年及其以后毕业生),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我省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二)我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三)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非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基层就业补偿代偿金额参照当年国家补偿代偿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八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方式发放。
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 满3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019年及其以后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到学生毕业高校;
(二)学院审核。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财务处审核。财务部门对毕业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情况进行审查;
(四)学校审核、上报申请学生名单。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在毕业生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的,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基层单位,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单位变动后不属基层单位的,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