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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学生办案守则》
2017-05-03 16:35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第一条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学院考核的方式选择学生进行法律诊所学习。学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目前可以以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律诊所学员的身份,以公民代理的身份接受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办案。诊所接受委托以后,再指派具体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诊所学员享有诉讼代理人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

第二条 忠于宪法和法律

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衡量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诊所学员的责任是要准确地理解和探究有关法律的精神实质,不要屈从于外部的压力而悖法行事,也不能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利益。

第三条 忠实于事实真相

在业务活动中,要立足于客观事实本身,使自己的业务活动建立在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上。因此,诊所学员必须作风踏实,深入实际,搜集证据。不要以想象代替事实,也不要因任何因素而故意歪曲事实。

第四条 诚实信用,尽职尽责

诊所学员应当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善意的心理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真诚的承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自觉履行委托合同,尽一切合法手段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理请求不要拖延塞责。

第五条 保守职务秘密

诊所学员在执业活动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都应当严格保密,不可在任何场合随意传播。

第六条 证据留存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律只收复印件或复制物,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

第七条 注意时效

诊所学员在接受案件后,要特别注意时效的到期日。如果由于疏失而造成超过时效,则必须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八条 不得无故拒绝代理或辩护

除非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否则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

1.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违法,要求律师在法庭上为其作伪证;

2.委托人利用诊所学员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合同欺诈活动;

3.委托人对诊所学员隐瞒事实;

4.委托人严重侮辱诊所学员人格,导致诊所学员无法工作。

第九条 不得作伪证,不得唆使当事人作伪证

第十条 不得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所代理案件的责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更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贿赂或指使当事人贿赂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第十一条 按时出庭

庭审是诉讼案件的中心环节,按时出庭至关重要,除非有不可抗力,不能延误出庭。如果自己不能出庭,要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更改开庭时间。如法院无法更改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更换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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