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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细则
2013-11-01 08:15  

为了贯彻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改进和完善我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师教学工作激励机制,强化教师教学质量意识,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鼓励教师参加各项教学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从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在总结法学院几年来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特修订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1.通过评估,形成正确的导向和激励机制,鼓励并引导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创新,探索并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成为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的有效措施。

2.通过评估,对教师的教学质量给予客观的阶段性评价,使教师获得综合、全面的信息反馈,有利于教师改进、完善教学内容和方法,提升教学水平。

3.通过评估,促进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也为教师晋级、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4.通过评估,全面掌握教师教学工作现状和动态,为学院领导及学院及时加强教学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参考。

二、评估原则

1.遵循共性与支持个性相结合,重在支持教师改革创新和突出特色。

2.检查监督与指导帮助相结合,重在帮助教师发现不足和改进提高。

3.结果认证与过程监控相结合,重在监控教师教学过程和教学常态。

4.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激励教师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三、评估的组织机构

1.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是全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审定全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研究处理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院级教学督导专家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学院的评估工作,进行阶段性全院教师教学质量分析。

3. 法学院具体组织本院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细则,组织教学督导、法学院领导班子、学生进行评教,审定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对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分析。

四、评估对象

我院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任务的主讲教师,不包括毕业论文、实习实训、见习、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

跨学院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师所属学院负责认证。

在学校机关部门、教辅单位工作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估由所承担课程(含公共选修课)的开课学院负责认证。

学工处、招生就业处开设的课程由相应教研室负责组织评估认证。

五、评估指标体系

1.由学院负责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包括教师课堂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生评估指标体系。

2.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根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内涵中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管理、教学文件和教学效果五方面的内容,评价表分为《法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估表(理论课程)》(见附件1)、《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见附件2)二种。

理论含实验的课程,按照实验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分值之比为4:6计算。

3.学生评估指标体系按《法学院学生评教实施办法》执行。

4.教师教学业绩评估指标体系由学院提出原则性框架《法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评估表》(见附件3),各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学院备案。

六、评估方法

1.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原则上每学年为一个周期,所有评估对象必须在学年内参加评估。

2.评估采用学院督导组评估、学院领导评估、学生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评估结果均为百分制。督导组评估重在考察教师教学能力,学院领导评估重在考察教师教学业绩,学生评估重在考察教师教学效果。

3.学院督导组评估。主要采取深入课堂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检查教学基本文件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反映,按照《法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估表》进行评估。每位督导员每学期有重点地听课,每学年对本单位每一名任课教师至少听一次课,取学院督导组成员对每位教师的评估平均值作为督导评估得分。

4.学院领导评估。采取教师自评与学院领导认证的方式进行。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组织教师根据本单位教师教学业绩评估表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学院领导班子确认教师教学业绩评估分数。

5.学生评估采取网上评估的方式进行,由教学评价中心组织,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学期依据《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评教实施办法》组织各教学班学生对在该班任课的所有老师进行评估。取两学期评估平均值作为本轮评估周期的学生评估分数。

6.每学年评估结束后,法学院将督导评估、学院领导评估和学生评估分别按30%、30%、40%的比例折合相加得到综合评估结果,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统计表”,并给出评估结论,逐一与教师见面、反馈。

7.内聘及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采用学院督导组评估与学生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分别按40%、60%的比例折合相加得到综合评估结果,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统计表”,并给出评估结论。

8.教师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得到反馈结果的一周内,向法学院申请核查。若学院在操作上有错误,应予以修正结果。学院按时将最终评估结果报教学评价中心备案。

9.学院做好相关记录,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档案。

七、评估结论与标准

1.法学院专任教师,其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准合格、不合格三种。

不合格标准:本轮评估周期内经核实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问题者,或连续两轮“准合格”者。

准合格标准:本轮评估周期内每次学生评教排名均处于本院后5%,经院领导和专家会诊性听课确认教学效果较差者,或教学业绩评估得分60分以下者。

合格标准:本轮评估结论非不合格、准合格者。

2.内聘、外聘教师,其评估结论分为可以续聘、应予解聘两种。

应予解聘标准:本轮评估周期内经核实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问题者,或连续两轮学生评教排名均处于本院后5%者。

可以续聘标准:本轮评估结论非应予解聘者。

八、评估结果的运用

1.综合评估结果90分以上且排名前15%的教师,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作为推荐参加学校教学质量优质奖评选的人选。

2.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对其进行黄牌警告,学院要帮助其分析原因,找出差距,提出具体改进措施,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合格教师暂停上课。整改期满后,经学院组织的专家组重新考核,如仍无明显改进,停止该教师主讲教师授课资格。

3.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作为该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

1.本方案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法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估表(理论课程)》

附件2: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

附件3:《法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评估表》

  附表4:《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评估表》

 

 

 

 

 

 

 

 

 

 

 

 

 

 

 

 

 

 

 

 

 

 

 

 

 

 

 

 

 

 

 

 

 

 

附件1.

法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估表

 

学院

 

教师姓名

 

年龄

 

职称

 

授课名称

 

年级

 

人数

 

地点

 

序号

观测点

评 分 标 准

满分

得分

1

教学态度

态度认真,情绪饱满,仪表端庄,为人师表

7

 

2

熟练程度

讲授自如

6

 

3

概念原理

阐述准确,剖析深刻,讲清概念和原理的背景

9

 

4

实用性与先进性

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实用、有效、先进;反映当代最新研究成果,使学生了解本学科前沿;经典类基础理论课的内容能适应现代科学文化发展要求

9

 

5

直观性

能恰当引入实例或案例或图形或已被认知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等,直观易懂

7

 

6

条理性

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8

 

7

信息量

适宜,符合学生实际

7

 

8

语言文字表达

准确、生动、流畅,用普通话授课

9

 

9

素质能力培养

注重培养学生正确思维方法和科学素养,善于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12

 

10

教学方法与手段

创新教学方法,启发性强,充分调动学生思考,互动效果好

15

 

11

课堂状态总体印象

认真组织教学,讲课有吸引力,听讲率≥90%

11

 

合计

100

 

 

听课专家:       听课节次:      听课学时:    听课时间:     

 

 

 

附件2

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

 (学生用)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总分:

评估

指标

等级标准

评估等级与分数

1.0

0.8

0.6

0.4

教学

内容

(35)

 

基本概念和原理讲解准确、明了,突出重点,抓住难点

10

 

 

 

 

 

注重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深广度适中

8

 

 

 

 

 

内容充实,信息量大

12

 

 

 

 

 

不断更新充实新内容,先进、实用、有效

5

 

 

 

 

 

教学

方法

(25)

讲解连贯性、系统性强,启发学生思维,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8

 

 

 

 

 

因材施教,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6

 

 

 

 

 

语言文字规范,表达能力强,板书工整,有条理

6

 

 

 

 

 

善于选择和使用恰当的教学方法,能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5

 

 

 

 

 

教学

态度

(20)

遵守教学纪律,没有停课、误课、早退、迟到和无故调课现象

5

 

 

 

 

 

作业布置数量适当,批改认真、准确、及时,并有针对性的批注,辅导答疑按时,耐心细致

5

 

 

 

 

 

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5

 

 

 

 

 

关心学生成长,注重教书育人,师生关系融洽

5

 

 

 

 

 

教学

效果

(20)

学生对本门课程学习兴趣高,能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10

 

 

 

 

 

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提高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思维能力

10

 

 

 

 

 

合计

100

 

 

 

 

 

                                                                                

 

 

 


附件3.

法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评估表

[教师自评与院(部)领导班子认证使用]

 

院(部):              系:            专业:          姓名:     年龄:  职称/职务:

评估指标

主要观测点

评价标准级评价依据

满分

教师自评得分

院(部)领导认证得分

1.课堂教学工作量情况

1.1授课时数

评价标准:

60

 

 

评价依据:

1.2授课门数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1.3讲授开新课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2.课外教学环节工作情况

2.1辅导答疑

评价标准:

15

 

 

评价依据:

2.2批改作业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2.3考试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2.4指导实习或社会实践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2.5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2.6指导职业(专业)技能训练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3.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情况

3.1承担各级教改课题

评价标准:

 

 

 

15

 

 

 

 

 

 

评价依据:

3.2发表各级教

研论文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3.3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3.4教研教改及教学竞赛获奖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4.其他教学工作情况

4.1参加“质量工程”建设

评价标准:

10

 

 

评价依据:

4.2参加课程建设,对所讲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认识清楚、理解准确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4.3兼职教学管理工作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4.4开展教学观摩或参加教学竞赛活动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4.5指导青年教师、青年教师助课或听课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4.6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4.7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5.特色建设与特殊贡献

5.1

评价标准:

10

 

 

评价依据:

合计

100

 

 

 

说明:

1.本表中学校只给出评估指标、主要观测点及总分值,各主要观测点的具体评价内容及评价标准(乃至个别主要观测点的设置),由各院(部)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报教学评价中心审核备案后实行。

2.评估指标第五项特色建设与特殊贡献为加分项,加分分值≤10分,无论加分值是多少,教师教学业绩总分上限为100分。

 

 

 

 

 

 

 

 

 

附表4: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评估表

教研室:      专业:      评价课程:           姓名:          年龄:         职称:

评估指标

主要观测点

评价标准级评价依据

教师每项自评得分

教师自评各项总分

院领导认证得分

1.课堂教学工作量情况(50分)

1.1授课时数

有新课10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要求完成任教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得10分。(2)未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任教课程教学工作量的,每缺1课时从该项总分中扣1分,采取累积扣分方式,该观测点最低得分为0分。

 

 

 

评价依据:(1)该课程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缺课时的主张。

无新课15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要求完成任教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得15分。(2)未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任教课程教学工作量的,每缺1课时从该项总分中扣1分,采取累积扣分方式,该观测点最低得分为0分。

 

评价依据:(1)该课程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缺课时的主张。

1.2授课门数

有新课10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授课任务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得10分。(2)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不足全部内容1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1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10%以上,不足2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3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20%以上,不足3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5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30%以上,不足4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7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40%以上,不足5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8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50%以上的,该项得零分。

 

评价依据:(1)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或讲稿。(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授课内容不足的主张。

无新课20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授课任务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得20分。(2)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不足全部内容1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3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10%以上,不足2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6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20%以上,不足3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9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30%以上,不足4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12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40%以上,不足50%的,从该项总分中扣除15分;未完成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内容50%以上的,该项得零分。

 

评价依据:(1)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或讲稿。(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授课内容不足的主张。

1.3讲授开新课

有新课15分

评价标准:(1)新开课程所需教学文件完整得15分。(2)缺一项教学文件,从该项总分中扣4分,采取累积扣分方法。

 

评价依据:新开课程所需教学文件完整。

1.4课堂管理

有无新课均为15分

评价标准:(1)课堂出席率在95%以上的,15分。(2)课堂出席率不到50%得2分;课堂出席率高于50%,不到60%,得4分;课堂出席率高于60%,不到70%,得6分;课堂出席率高于70%,不到80%,得8分;课堂出席率高于80%,不到85%的,得10分;课堂出席率高于85%,不到90%的,得12分;课堂出席率高于90%,不到95%的,得14分。

 

评价依据:(1)法学院每学期对任课教师所有担任课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课堂出席率检查,学生出席率以每次检查出席率之和的算数平均数为准。(2)一学年内两个学期均有课程的教师以两个学期检查的学生出席率之和的算数平均数为准。

2.课外教学环节工作情况(15分)

2.1辅导答疑

有无指导职业技能均为2分

评价标准:(1)按照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进行辅导得2分。(2)没有按照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进行辅导得0分。

 

 

 

评价依据:(1)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辅导次数不足的主张。

2.2批改作业

有无指导职业技能均为2分

评价标准:(1)按照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批改作业得2分。(2)没有按照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批改作业得0分。

 

评价依据:(1)所任课程的授课任务书要求的次数。(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批改次数不足的主张。

2.3考试

有无指导职业技能均为4分

评价标准:(1)授课课时在36学时以上的考试课程进行期中考试得4分。(2)授课课时在36学时以上的考试课程未进行期中考试得0分。

 

评价依据:(1)有期中考试的相关记载。(2)没有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和有关人员提出为进行期中考试的主张。

2.4指导实习或社会实践

有指导专业技能2分

评价标准:(1)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任务得2分。(2)未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任务得0分。

 

评价依据:(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的资料齐备。(2)没有有关人员提出指导实习或社会实践不尽职的主张。

无指导专业技能3分

评价标准:(1)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任务得3分。(2)未完成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任务得0分。

 

评价依据:(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工作的资料齐备。(2)没有有关人员提出指导实习或社会实践不尽职的主张。

2.5指导毕业论文

有指导专业技能3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指导毕业论文的数量按时完成指导任务得3分。(2)未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指导毕业论文的数量按时完成指导任务得0分。

 

评价依据:(1)按照学校和法学院有关规定提交了已指导的毕业生论文的全部资料

无指导专业技能4分

评价标准:(1)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指导毕业论文的数量按时完成指导任务得3分。(2)未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指导毕业论文的数量按时完成指导任务得0分。

 

评价依据:(1)按照学校和法学院有关规定提交了已指导的毕业生论文的全部资料

2.6指导职业(专业)技能训练

有指导专业技能2分

评价标准:(1)按照要求完成职业技能训练工作得2分。
(2)未按照要求完成职业技能训练工作得0分。

 

评价依据:(1)完成职业职业技能训练课程记录。
(2)没有接受指导的学生和相关人员提出相反意见。

3.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情况(15分)

3.1承担各级教改课题

1分

评价标准:(1)主持或参加任何级别的教改课题者得1分。(2)未主持或参加任何级别的教改课题者得0分。

 

 

 

评价依据:(1)提交主持或参加的教改课题申报书与批准书。

3.2发表各级教研论文

10分

评价标准:(1)在正式公开的出版物上以独立名义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教研论文得10分。(2)未在正式公开的出版物上以独立名义或第一作者发表教研论文得0分。

 

评价依据:提交已发表的教研论文原件

3.3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1分

评价标准:(1)以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等身份之一参加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得1分。(2)未以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等身份之一参加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得0分。

 

评价依据:提交以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3.4教研教改及教学竞赛获奖

3分

评价标准:(1)参加学校或法学院所承认的教学竞赛获奖,以及获得学校或法学院承认的教研教改获奖的得3分。(2)未获得以上奖励的得0分。

 

评价依据:提交获奖证书原件。

4.其他教学工作情况(10分)

4.1参加“质量工程”建设

评价标准:(1)参加七个观测点中的任何一项可以得5分;参加二个以上项目的,多出的项目每项得1分,多参加的项目累积加分不超过5分。(2)未参加任何项目的得0分。

 

 

 

4.2参加课程建设,对所讲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认识清楚、理解准确

 

4.3兼职教学管理工作

 

4.4开展教学观摩或参加教学竞赛活动

评价依据:(1)提交参加相应活动的材料。(2)没有相关人员提出相反主张。

 

4.5指导青年教师、青年教师助课或听课

 

4.6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4.7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5.特色建设与特殊贡献(10分)

5.1发表核心以上论文一篇

评价标准:(1)在核心以上期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得10分。
(2)未在核心以上期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得0分。

 

 

 

评价依据:提交已发表的教研论文原件

以上诸项合计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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