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的个性发展,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技能证书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法学院依据《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应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学分,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在教师指导下或独立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经法学院认定,学校审核后被记入学生课程成绩档案的学分,学生达到所学专业创新创业学分标准的方可毕业。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大学生凡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的成果均可申请获得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
(一)参与教师课题进行科学研究;
(二)主持或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
(三)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四)发表论文或参加各级学术交流活动;
(五)通过各种等级考试或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
(六)获得专利证书;
(七)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案例分析会、读书报告会、公务员考试训练、法律实践等活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参与教师科学研究,经指导教师提供证明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1.参与校级及以上纵向课题并结题,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级:5学分; ②省级:3学分; ③市局级:2学分; ④校级:1学分;⑤项目未结题:0.5学分。
2.参与横向课题并完成结题、鉴定,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课题经费≥10万元:4学分;②5万元≤课题经费<10万元:3学分;③ 2万元≤课题经费<5万元:2学分。④课题经费<2万元:1学分;⑤项目未结题:0.5学分。
参与上述1、2纵向或横向课题,申请书里必须有学生名字,排名前5位均按相应级别分别计满学分,5名以后均按相关项目依次递减1学分。
第五条 学生主持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答辩,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级负责人: 5学分,参与人:4学分;②省级负责人:4学分,参与人:3学分;③市局级负责人:3学分,参与人:2学分;④校级负责人:2学分,参与人:1学分;⑤院级负责人:1学分,参与人:0.5学分。
第六条 参加学科竞赛,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级负责人:5学分,参与人:4学分;②省级负责人:4学分,参与人:3学分;③市局级负责人:3学分,参与人:2学分;④校级负责人:2学分,参与人:1学分;
多次获奖的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只计其中最高奖的学分。
第七条 发表论文,可获得相应学分。
1.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中发表论文,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际核心刊物:6学分; ②国际一般刊物:5.5学分;③国内核心刊物:5学分;④国内一般刊物:3学分;
2.学生参加国际、国内各级学术交流活动提交论文并被录用或做报告,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际学术活动论文:3学分;②国家级学术活动论文:2.5学分;③省部级学术活动论文:2学分;④市局级学术活动论文:1.5学分;⑤校级学术活动论文:1学分。
论文排名前3位均按相应等级分别计满学分,3名以后参与人员获得学分依次递减1学分。
第八条 通过各种等级考试或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司法资格证:3学分;②大学外语考试六级证、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2学分;③普通话证、驾照、大学外语考试四级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1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国内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发明专利负责人:5学分,参与人:4学分;
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负责人:3学分,参与人:2学分。
第十条 参加学年论文训练,社会调查训练并完成学年论文(3000字)和社会调查报告(3000字)可获得0.5学分,此类项目不超过2项;参各类读书活动2次以上,并撰写2篇以上读书报告可获得1学分,该项目可以累加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法律宣传活动2次以上可得1学分,该项目可以累加学分;参加一次法律援助活动可得1学分,该项目可以累加学分。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法学院对本院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成绩录入、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的第3~5周,法学院组织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申报,并填写《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记录表》(见附件1),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院保存备案。
第十四条 法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实行公示制度,填写《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汇总表》(见附件2),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学分认定。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六周将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汇总表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并于第八学期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记入学生课程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对于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申请、认定、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按《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法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记录表
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记录表
院 (部) |
专 业 |
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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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
学 号 |
共计获得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总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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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情况记录 |
序号 |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项目名称 |
项目完成时间 |
认定学分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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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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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 学术委员会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入所属院(部)教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