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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2018-05-04 15:14  

                                                     2018年3月

基于学校关于加强教职工业绩考核的精神,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教职工考核办法。

第一部分管理干部考核

根据庆师党发(2015)12号《大庆师范学院党政干部管理办法》,庆师组发(2017)3号《中共大庆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出领导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结合法学院干部管理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1、法学院现职管理干部、岗位管理干部,不包括受学校直接考核的干部。

2、法学院管理的退职干部。

二、考核方法

本细则对于现职管理干部与退职干部的考核采用基础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分。被考核对象完成本细则第六条基本工作,可得基础分,基础分为100分。累计加分项依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三、考核时间

以自然年为考核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任职或退职不满一个自然年的,从任职或退职时开始考核。

四、考核机构

法学院组成干部考核小组

组长:党总支书记、院长

成员:各教研室主任、法律实践中心主任、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民主推荐的教师代表2人。

五、考核方式

在考核组组长的领导下,考核组按照本细则规定考核内容计算被考核对象得分。

六、基本分的考核内容

(一)现职管理干部

1、按照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工作分工按时、按规定完成分管工作;

2、承担教学任务的现职管理干部完成应当承担的各类教学工作,教学评价为合格;

3、完成法学院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4、能够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党政主要领导工作,团结其他管理干部和教职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退职管理干部

1、完成应当承担的各类教学工作,教学评价为合格;

2、完成学校发放的各类学术津贴所要求的工作。

七、加分项的考核内容

(一)现职管理干部

1、分管工作在校年底工作考核排名中位于前50%(包括50%),加10分

2、分管工作在校年底工作考核排名中位于40%(包括40%)和50%(不包括50%)之间,加15分;

3、分管工作在校年底工作考核排名中位于30%(包括30%)和40%(不包括50%)之间,加20分;

4、分管工作在校年底工作考核排名中位于20%(包括20%)和30%(不包括30%)之间,加25分;

5、分管工作在校年底工作考核排名中位于10%(包括10%)和20%(不包括20%)之间,加30分;

6、分管工作在校年底工作考核排名中位于前10%(不包括10%),加35分;

7、分管工作在校年底工作考核排名中位于第1名,加50分

(二)退职干部

1、论文发表在《法学院科研管理规定》所列C区的文章加20分;

2、论文发表在《法学院科研管理规定》所列B区的文章加35分;

3、论文发表在《法学院科研管理规定》所列A区的文章加50分;

4、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加50分;

5、作为主持人获批省部级项目加35分;

6、作为主持人获批市局级项目加20分;

7、科研成果获省社会科学一等奖加50分;

8、科研成果获省社会科学二等奖加35分;

9、科研成果获省社会科学三等奖加20分;

10、科研成果获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加20分;

11、科研成果获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加15分;

12、科研成果获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加10分;

以上各项加分项可以累计加分。

八、党政办主任考核

党政办主任的考核分数为其他现职管理干部考核分相加后的算术平均分。

九、考核分数的利用

本考核分数用于评定现职管理干部工作业绩和退职干部工作成果,在以下情况运用该评分标准:

(一)在校内评奖、评优推荐中使用;

(二)在推荐干部中使用;

(三)在年终兑现奖发放中使用,具体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从学校划拨到法学院的管理干部的兑现奖总额中划出10%作为奖励数额;

2、用奖励数额除以经考核小组计算后的管理干部的业绩总分得出每业绩分的金额;

3、用每位参与考核的管理干部的业绩得分乘以每业绩分的金额得出该干部应得奖励。

第二部分 非管理干部的教职工考核

非管理干部考核以教学、科研、管理业绩、特殊业绩作为考核依据。

一、科研业绩考核标准

1、 科研奖项申报、成果登记备案

法学院教师参与各级各类科研奖项评选须经由法学院统一申报,否则法学院将不予认定且不作为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各类奖项申报(评选)之依据或者佐证材料。

发表论文并取得刊物之后,须复印期刊的封面、目录(体现作者名字页)、论文正文、期刊封底,装订之后交至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出版著作(包括合著)之后,须复印著作封面、体现作者信息页、版权页和封底,装订之后交至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备案的期刊论文、著作,学院在申报各类奖项时将不予申报。

2、 年终奖科研奖励

第1款 奖励对象

(1)核心以上期刊论文(第一作者或者独著)

(2)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主持)

(3)著作(含合著)

(4)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5)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2款 计分标准

根据当年度学校年终奖分配的总体政策和额度,法学院确定科研部分奖励总额之后按照每位教师的科研积分计算其应得金额:

(1)国家社科基金立项,每项60分,立项当年计入30分,结项当年计入30分

(2)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和省哲社项目,每项45分,立项当年计入25分,结项当年计入20分

(3)著作(含合著)每部40分,合著作者按完成内容比例计算

(4)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5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30分;佳作奖20分

(5)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7、 教研成果计分等同于同等级科研成果。

二、教学业绩考核标准

1、考核当年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按照学校和法学院的要求完成法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为合格。

2、考核当年完成法学院下达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毕业论文质量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考核当年完成法学院下达的学生实习实践工作,实习实践工作经考核为合格。

4、考核当年完成法学院下达授课任务的考试与考察工作。考试完成后,按照学校要求完成考试科目档案整理;考核课程结束后,按照预先制定考核完成,并整理好考核资料。

三、管理业绩与特殊业绩考核标准

1、教研室主任以及相当于教研室主任管理的教师完成承担的管理岗位工作。

2、非教学岗位教师按照各自岗位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3、特殊业绩是指在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外完成了对法学院工作具有积极作用的成绩,改成绩不在以上各类业绩考核范围内。

4、特殊业绩的确定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四、考核标准运用

1、教职工完成教学业绩考核和管理业绩考核要求可以获得基本奖。

2、完成教研、科研成果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定:

第1款 教师应分配金额计算方法

教师的科研积分除于法学院的科研积分总和再乘以法学院科研奖励总金额。

第2款 核心期刊奖励

法学院认定的核心期刊目录:A区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6000元;B区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4500元;C区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3000元。核心期刊奖励从法学院年终科研奖励总额中优先支付。

法学院认定的期刊目录参见本规定附件二。

第三部分附则

1、本办法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2、本办法中涉及科研、教研成果认定的部分由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认定,并将解释认定结果提交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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