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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期末考试监考评卷办法
2015-04-30 07:08  

 

 

1、 期末考试监考严格依照学校规定审查学生两证(学生证和身份证)。

2、期末考试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场流动监考。

3、监考教师发现作弊学生应及时与考务办联系,保留好作弊证据。

4、监考教师做好考场记事表,应当按照记事表上的时间要求填写,不得提前填写。

5、监考教师应当按照学生学号顺序装订试卷,注意装订的质量,不要将试卷内容钉入试卷,也不要将人名等考生信息暴露出。

6、评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统一评卷,教研室主任在本教研室试卷评卷期间必须全程在场。

7、评卷严格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进行,批阅中出现错误由该门课程任课教师的教研室主任签字,教研室主任担任主考教师的由管理教学的院长助理签字,如果两个主考教师分属不同教研室由管理教学的院长助理签字。

8、试卷由教学秘书统一管理,批卷时间为早晨830至下午430,其他时间不得批卷。

9、试卷评阅期间遵守中央关于“四风”的规定。

10、成绩登录要严格注意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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